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一、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李某某与朋友刘某无正当职业,无钱可用时,便动起了歪脑筋。2013年9月的一天深夜,两人携带钳子等工具偷偷溜进了余姚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一户姓张的人家里。这家人共四口人,楼下是老张夫妻俩,二楼是小张夫妻俩。李某某两人顺利偷出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物品,可是下楼时,被起夜的老张看见了。老张大喊一声“小偷,站住!”就向两人追去。这时,李某某两人就飞快地向院门口跑去,老张追到大门口,一把拽住了李某某,两个人就打斗在一起。楼上的小张也醒了,也追了出去,帮助父亲将小偷控制住。而另外一个小偷——小刘,就趁机拿上偷到的财物逃跑了。后来,邻居们也来了,帮助老张报了警,警察很快在李某某的暂住屋内搜到了失窃的财物,并发还给老张。
李某某偷盗后,为抗拒老张的抓捕,与他发生争斗,造成老张身上多处受伤。李某某使用暴力的地点发生在院外,否则的话,可能认定为“入室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只能认定为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在理论上又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其中的转化是有适用条件的:转化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一)《刑法》第269条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二)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所在。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三)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行为人抗拒公安机关或者群众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消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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