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委托律师辩护应该怎么写委托书
一、单位委托律师辩护应该怎么写委托书?
1、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标题写明:委托书
2、委托书内容包括:
(1)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2)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编:
(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XX(单位、个人)的 XX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商品生产方,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全权生产委托方委托商品。
(4)上述各项内容,需书写(复印)在同一页纸内;
(5)如《委托书》由二张纸及其以上构成的,属无效委托,不予认可。
3、委托书最后应有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落款及日期
二、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单位和律师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之后,委托书肯定不会让单位去写,作为专业的律师事务所,通常就会根据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拟定好委托书的,因为律师将来也需要凭借委托书才能依法行使辩护权的,委托律师辩护才最有利于争取法院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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