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恢复意识后又失去意识的原来的监护关系还可以继续吗
不可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终止情形的,监护关系不再存在,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另行再指定监护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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