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诉讼标的的种类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诉讼标的的种类有哪些
1、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标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标地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后,可以申请诉讼的程序,要求法院依法做出裁决,从而来判定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这个就是诉讼的标的,根据诉讼的类型不同而可以做种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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