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管辖约定不明怎么办?
一、选择管辖法院采取的原则是什么?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有何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来说,如果遇到民事诉讼法管辖约定不明的情况,通常是因为履行地不明确。这时需要根据合同类型选择管辖法院,像贸易合同、加工合同,管辖地是有所区别的。针对这些细节,大家要注意区分,因为管辖权对于案件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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