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对方部分履行怎么处理?
一、诉讼时效届满对方部分履行怎么处理?
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部分履行的效力应当区别对待:
1.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因此中断,此点并无疑问。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债务人自愿履行法理,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请求返还已自愿履行的债务部分,但不能只根据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认定其放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我国的相关诉讼法律来进行判断的话,如果对方在履行了一定义务之后,没有完全的将其所需要的义务进行履行在于。那么原告可以再次的上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只要是原告或者被告履行的辞职的权利或者是义务的话,就属于诉讼中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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