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什么内容?
,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则》,规定了法人的本身的权利,法人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的权利。设立法人也需要按照民法法则规定才成立,那么民法总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什么内容?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面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民法总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什么内容?
《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此条承认事业单位法人的地位与分类,事业单位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之一。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登记信息怎么变更?
1、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四、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根据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民法总则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的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了吧。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解散都需要依据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法律和法人章程的规定,法人除了具有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的能力外,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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