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淮南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一、在淮南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拆迁补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纠纷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四份。
2、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
3、送达回证的复印件。
4、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且也要准备身份证原件以备核实。
三、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
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屋、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二)鼓励迁往市区边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区的原则。
为了城市的长远发展,减轻城市中心地区基础设施、社会服务、住屋等压力,对被拆迁户的安置应采取鼓励从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区迁往城市正在发展、人口较为稀疏的城市边缘地区,从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往较差的地段的原则。凡根据该鼓励原则迁往市区边缘地段的,以及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往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以示鼓励。
(三)等价交换原则。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屋或用房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则无权通过拆迁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屋面积,双方均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四)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拆迁方在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屋时,应先妥善安置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拆迁方依法先执行拆迁时,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无安身之处,从而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虽然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强行规定过拆迁补偿标准,但是拆迁补偿原则是法定的。例如对房子进行拆迁时,政府部门支付的补偿金必须符合房子拆迁时的市场价格。如果采取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置换的房子跟圆房子的面积必须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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