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监护人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离婚后监护人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1、父母;
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民法通则》第16条中关于这种法定监护人可担任人员的排列顺序,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只要前一顺序有人可作为监护人,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改变不了他们皆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因此,即使夫妻双方离异,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夫妻双方。
二、法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的顺序跟父母有没有离婚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关系,民间还是有很多人都已经把抚养制度和监护制度混为一谈。事实上,除特定的条件之外,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能够因为其中一方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就理所应当的剥夺其监护权,所以在离婚后,孩子的监护人仍然是父亲和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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