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关于胎儿的规定如何理解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关于胎儿的规定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人权利的保护是法律出发点和归属。独立的个体生命的存在既是自然人属于“人”的必备要件,也是自然人享受民事权利能力的生物性或生理性要件,即有生命的自然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没有生命的东西不是自然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已经告别人世间的逝者和尚依附于母体的胎儿,已经不属于或还不属于独立的生命个体,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不承认或均不赋予死者和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底线”。
二、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和适用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一种期待权相同,胎儿的民事权利也是法律赋予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要成为现实权利需要同时具备或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胎儿出生前必须要有涉及胎儿利益的遗产继承或财产赠与行为或事实的发生,二是胎儿出生时必须是活体。如果胎儿出生前根本就不存在涉及胎儿利益的遗产继承或财产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存在胎儿出生后的财产遗留问题,即胎儿无权主张或请求其出生前的财产权益。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死胎),即使存在胎儿出生前的遗产继承或财产赠予行为,已经分给死胎的遗产或已经赠予给死胎的财产,也视为不曾发生或认定无效。
三、胎儿生命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自然人两项基本民事权利,因此,法律在赋予胎儿遗产继承和财产赠予等财产权益“期待权”的同时,是否也应当赋予胎儿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的赔偿“请求权”,也是各国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述
在民法上,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一种资格,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必要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分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两者在取得的条件、权利的范围和成熟的期间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自然性、法定性和不可剥夺性等特征。首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自然性,即西方国家所谓的“天赋人权”,它伴随生命的诞生而当然地为自然人所享有;其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法定性,自然人能否享有或享有何种民事权利能力均由国家法律所赋予,如在古罗马,法律将奴隶视为物或财产,即属于权利客体,奴隶主或领主可以像对待牲畜一样任意残害奴隶,奴隶并不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是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再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民事权利能力与人身和财产密不可分,没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生命个体就失去了生存的基本条件和保障。限制或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意味着自然人可能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而陷入生存或发展的困境,甚至会失去生命本身。
是一项新的进步。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对世界各地为胎儿的法律保护制度有参考意义。但是,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前提下,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话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对的义务?国家法治完善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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