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要什么证据材料?
一、诉讼离婚要什么证据材料?
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了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外,还常常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此可见,离婚当事人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婚姻关系证明;
2、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屋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起诉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诉讼离婚的证据主要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事实证明、子女情况证明以及家庭财产和债务证明四大类。向法院提供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中应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审判人员会对其进行审核,所以要保证提供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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