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三十日起诉离婚也需要经历吗?
一、离婚冷静期三十日起诉离婚也需要经历吗?
1、离婚冷静期三十日起诉离婚不一定需要经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2、协商离婚才必须经历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会发生变化吗?
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不会发生变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管是协商离婚、还是起诉离婚,都有可能需要经历一个离婚冷静期,但二者不同的是,协商的情形必须要经历,而对于向法院起诉的情形,则有可能并不需要经历。具体来说,起诉离婚的情形,若是男女双方都同意,则可能需要经历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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