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登记离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达成协议属于无效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协议限定一定时期内不得再婚的无效。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亨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协议约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的无效。生育权是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了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协议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的无效。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四)协议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的无效。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
二、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协议离婚不是签订离婚协议书就能够生效的,如果是特殊的情况可以认定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则可以认定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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