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侦查机关是哪个?
一、污染环境罪的侦查机关是哪个?
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的车船停靠地、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等地点;环境污染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相关地方都属于环境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污染结果发生地”包括污染物排放地、倾倒地、堆放地、污染发生地等。
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由最初受理的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管辖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协调确定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单位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
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
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
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这样,就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保部门能处罚的只限于行政处罚范围内。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会收集污染环境证据线索,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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