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浙江省重大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构成浙江省重大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三、环境处罚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也是需要按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而且在认为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时也要看是否符合条件,对于案件越严重,那么所受到的处罚就会越重,但只要行政机关给出了行政的决定之后,那么就需要立即的实施此行为。
-
环境行政处罚第68条规定是什么?
一、《环境行政处罚》第68条规定是什么?《环境行政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卷归档】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
-
环保行政处罚撤回条件有哪些?
在日益严峻的环境治理面前,我国的环保治理工作也在受到严重的挑战。我国对环保的治理一直都未松懈,对违规和违法的环保企业及时的进行相关的处罚。那环保行政处罚撤回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
涉及污染环境罪存疑不诉后行政处罚可以吗?
一、涉及污染环境罪存疑不诉后行政处罚可以吗?存疑不诉后,如果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追究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
环保污染行政处罚时效规定是怎样?
一、环保污染行政处罚时效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限定:因污染损害赔偿提诉讼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量。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限定了两种: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