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容是什么?
明确的规定了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则,比如说准确地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高位法应当优先低地位法进行适用,还有就是特别法也是需要优先适用的。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经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局派驻分局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要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制定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标准。
5、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屡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6、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在当代的社会,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拥有自由裁量的权利,一些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是有一定自由裁量的权利的,比如说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就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具体的行政处罚的程度自由地裁量,此时无论如何我们都是不能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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