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什么
合同效力1.2W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人只在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根据保证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之债随之消灭。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这是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个重要区别。从《担保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来看,正是把保证期间的性质定性为除斥期间。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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