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要约失效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要约失效的时间不是法定的,造成要约失效的情形是: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二、要约撤回和撤销有哪些区别?
1、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3、两者要求的条件不同。
要约撤销关于不可撤销的规定,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而要约撤回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三、要约撤销纠纷向法院起诉会产生哪些诉讼费?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四、要约撤销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律师费是多少?
要约撤销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律师费和以下因素有关: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要约的存续期间本身就不能由法律统一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收到要约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做出了相应的承诺,要约肯定不会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就视为合同成立,一般要约存续的期间,应根据达到受要约人手中所需时间以及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随需时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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