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吗?
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行使期间,表示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失效,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是就诉讼时限而讲的,表示当事人在这段时间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权利纠纷,但是当事人是否享有权利,并不清楚。除斥期间和诉讼时限,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时间上的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权利是确定的权利,为保证交易的及时,故有除斥期间;程序权利是通过程序确定实体权利归属的权利,允许因不同的条件,发生相应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况,这是保证实体权利的条件,也无损于实体权利的及时行使。在诉讼权利失去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也不影响其被履行,被实现。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完全不同的,中止,中断或延长一般是针对于诉讼时效来进行确定的,而除斥期间的时效都是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的话,除非特殊情况是不会被进行终止,中断或延长的。而在最终也没有明确规定是何时可以将除斥期间进行中止,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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