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⑥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此时我们时一定要及时的保护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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