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缺陷有哪些?
俗话说,人无完人,事无十全十美,任何事情都有有点,也会有一定的缺陷,那么,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缺陷是什么呢?有哪些核心内容呢?这一缺陷应当如何加以解决呢?小编搜集了一些有关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缺陷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
核心内容:按照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揭开公司的面纱,把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让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名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为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未确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面由本站的小编为您介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被公认为确立了我国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目前确立了两种情形,却只确立了一种制度;两种情形是指“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情形,一种制度就是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简称“两种情形,一个制度”。
规定了两种情形不必多言。为什么只规定了一种制度,而且是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而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呢?所谓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完成出资,股东对外就没有什么责任了。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然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否认,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
而本文所说的“特定情况下,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作为法人,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法人人格否认,否认的不是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否认的是公司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要确立的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以外的其他债务承担责任,这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意。
惩罚的是谁?决定到底是什么制度。让股东与公司一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惩罚的是股东,自然是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制度。让公司与股东一起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惩罚的是公司,自然是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不能够把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就是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本来股东牵涉其中,把公司拉进来,是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本来公司就牵涉其中,把股东拉进来,那是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
关于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缺陷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够把股东和公司法人混为一谈,股东和公司法人显然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人主体。对于法人人格的否定,仅仅否认的是甲方公司对于乙方公司的在债务承担方面的责任,而不是公司的全部财产责任。
-
公司分立后两个公司还有关系吗,企业分立法律特征
一、公司分立后两个公司还有关系吗公司分立后两个公司还有没有关系需结合具体情形判定。一般均为独立法人没有联系了。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义务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
货款在破产中是否以普通债权申请
一、货款在破产中是否以普通债权申请贷款在公司破产时,是不是以普通债权申报,要依据贷款是否有担保而定,如果有担保的,申请时应当说明贷款人担保,而不是普通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民法典股权抵押债务未还完可以注销吗,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股权抵押债务未还完可以注销吗民法典规定,债务在没有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注销登记的,公司要清偿完所有债务,清算程序才会终结,清算程序终结,经法院确定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
-
民法典中认缴制股东退股后是否承担债务
一、民法典中认缴制股东退股后是否承担债务民法典对认缴制股东退股后是否承担债务没有规定,而《公司法》规定,如果股东如实认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