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部分转让如何确认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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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确认
第一条 因乙方之前向甲方借款及拖欠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相关费用等,给甲方造成对他人违约等重大损失, 在取得甲方的谅解和债务减免(宽限)的情形下, 各方经过反复认真地协商和结算,最终确认: 乙方尚欠甲方债务人民币 万元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实现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 乙方当初向甲方借款时已表示,现再次确认:乙方一与乙方二系夫妻关系,且自始至今存续,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方向甲方借款系出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系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丙方当初已向甲方表示,现再次确认: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负的任何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三年,从主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主债务履行期限变动的,保证期间相应变动。
第四条 鉴于乙方对甲方负债,完全是为了丙方利益,丙方再次确认:丙方的保证担任责任不可撤销、解除、免除等,包括但不限于:
1、不因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无效、不成立等)而受任何影响;
2、不因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履行期限变动以及其他内容的变更而受任何影响;乙方事后的任何行为,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加重丙方的责任,丙方均予以无条件接受,且无须乙方的另行同意。
第五条 丙方当初已向甲方表示,现再次确认:乙方虽为丙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但乙方对甲方负债,完全是为了丙方的利益,且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已经取得丙方股东的一致同意。
第六条 对上述最终债务及担保责任的再次确认,各方均不得反悔、撤销、主张无效及有任何异议情形。甲方原所持有的可据以证明对乙、丙各方债权的众多繁杂的凭证、文书等,即日起甲方可不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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