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的名誉权维护
微信已成为重要的通讯工具,人们也加入了不同类型的微信群,在多人聊天的平台上,大家通过网络,可以用文字、图片、语音、视频快速交流,但因每个人的性格观念的差异,容易出现激烈的言语冲突,甚至产生名誉权纠纷。
现今,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也非常重视,名誉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的普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另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解答、复函、通知等对此予以规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特别是我国的传统中一直存在气节大于生命的观念,士可杀不可辱,尤其需要维护。
微信群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是虚拟的社会,脱离于社会但又与社会紧紧相连,但这绝不意味着它游离在法律之外,任何人在网络上的言行都应当且必须受到法律规制。
为什么近年来网络上的名誉权案件激增呢?
1.侵权人难以发现。在微信群中,大家彼此不熟悉,难以了解彼此的详细信息,隔着网络,是人们的行为更加大胆,肆无忌惮,侵权人的身份难以查明更是为这些人添加了保护衣。
2.难以追责。大家受限于网络,很难获取侵权人的信息,也就无从通过有效的、合理的、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
3.侵权行为的便捷性。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媒体人,都有发生的条件,能更加容易的发出自己的声音。
4.侵权行为的随意性。网络环境在法律普及程度不够的前提下,很多年轻人并不清楚自己的言论意味着什么,随意的发表不当言论是一件很随意的事情。
5.侵权行为的传播性。在微信群辱骂他人的行为一旦实施,其传播速度远远超处可控范围,特别是一些吸引眼球的言论,可能会爆发式扩散。大家缺乏有效的甄别,人云亦云,很快形成舆论洪流。
6.精神损害无法直观计算。被侵权人名誉受损而遭受心理、生理、精神的痛苦,其损失往往无法直观计算,其损害结果也是难以估量的。同时,人格权很难外化且存在个体差异,严重精神损害的的标准也难以界定。
面对微信群的不同言论,一则提升自身修养,积极传播正能量;二则净化微信群,保证一个干净的网络环境;三则及时截图、录音录像、通过公证机关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绝不让这样的行为脱离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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