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的证据形式!
委托鉴定是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对鉴定申请审查把关不严、对鉴定活动监督不够、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鉴定泛化、甚至以鉴代审等情况。同时,部分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以利益为导向,违法违规鉴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局长黄文俊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规定》主要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1、《规定》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的审查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作出规定,是对民诉法和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引导鉴定人规范开展鉴定活动,解决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2、《规定》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确保鉴定人的适格性。鉴定人的适格性事关专门性问题的正确解决,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如果发现具体鉴定人不符合案件审理所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的,应当及时更换鉴定人,以免到了法庭质证阶段才发现相关问题,影响审判工作质效。
3、《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鉴定机构、鉴定人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备选名单和相关信息平台。
二、《规定》对哪些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又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1、《规定》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根据民诉法规定,只有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方可启动鉴定。《规定》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及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等不予委托鉴定。
2、《规定》明确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起参考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以避免将测谎结果当做鉴定意见,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司法公正。
3、《规定》明确了补充鉴定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有争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明确了鉴定人承诺书的形式和内容。明确了鉴定时限要求。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规定公益诉讼可以申请缓交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为切实解决群众困难,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交纳或减免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委托鉴定工作要坚持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司法技术部门要与审判、执行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委托鉴定的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了解鉴定规律、熟悉审判要求的专业优势,协助法官做好鉴定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判断,尤其要做好对专门性问题的把握。对可以通过勘验、调查解决的问题、现有条件难以通过鉴定解决的事项等,要积极寻求替代办法,防止有请必鉴。对于法律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得委托鉴定,防止鉴定领域向司法判断领域越界,甚至以鉴代审。
2、司法技术部门要做好协调、强化协作,及时将委托鉴定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反馈给审判、执行部门,协助审判部门做好鉴定相关听证、调解、组织出庭等工作,努力提升司法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保障能力。同时,要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鉴定行业协会的沟通,发挥好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桥梁作用。工作中要充分听取审判、执行部门意见,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确保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和司法公正。
3、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司法技术案件办理纳入审判、执行工作流程,加强对委托鉴定等司法技术工作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开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专门建立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平台。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提交鉴定材料、协商选择鉴定人等程序可以在网上进行;鉴定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方案、鉴定人情况、承诺书、申请延长鉴定期限等可在网上操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部门之间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等均受流程节点控制,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出具委托函、审查鉴定人、工作催办、接收鉴定意见等也在网上完成,并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实时动态监督;所有数据自动生成,确保数据统计的准确和全面;便于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和鉴定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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