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老板销售假性药 构成犯罪获刑半年‖大竹县律师
一、药房老板销售假性药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对销售性保健品(俗称伟哥)的戴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毒品经营活动。
戴某某,现已50岁,经营一家药店。看到市场上一些小店非法销售性保健品,利润很大,他就做了个打算。在利益的驱使下,他知道这些性保健品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2013年至2015年期间,他从网上低价购买了“金枪不倒”、“苦练十天”、“藏冬虫夏草”等多种性保健品,并在自己的药店内偷偷高价销售。主要销售目标是
经鉴定,涉案的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可能导致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甚至猝死。根据法律规定,性保健品属于保健食品,禁止添加“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一旦添加,就是有毒有害食品。
二、构成犯罪获刑半年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食品,违反国家食品卫生规定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犯罪,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的选择,还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的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来界定。应根据行为特征确定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杂、掺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竹律师事务所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杂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未构成各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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