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你不清楚的那些规定
1、 离婚协议并非签订即生效
我国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而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除满足一般民事合同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得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批准,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未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不能生效。
2、 离婚协议中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并非离婚协议约定的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像限制再婚、限制再生育、限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继承权及剥夺父母探望权等人身权利、公民自由的条款及约定子女18周岁以后抚育费、处分他人财产的约定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父母一方或双方将房屋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实为对子女的赠与,若未履行实际的过户手续,仍然具有撤销的权利。
3、 经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离婚协议也可撤销
签订离婚协议应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胁迫、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订立离婚协议,对方可以就财产部分主张撤销,该协议将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销而自始无效。但需注意仅可撤销对财产部分的协议约定,对离婚这一决定不能撤销,如若后悔离婚只能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复婚了。
4、 离婚协议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而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合意,不是一种司法文书,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要是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当中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基于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而不能以离婚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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