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第三者”多次转账,妻子还能要回吗‖大竹县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第三者”
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
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吧!
案例回顾
2018年8月8日,段某与余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自2021年10月起,余某与第三人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多次微信互动、约会,余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王某转款。
至2022年10月,共计转账35笔,合计51010元。
其中金额为
“520”元、“1314”元、“5200”元
等具有特定含义的转账
共计25笔
妻子段某发现后诉至蕲春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1010元
法院审理
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本案中,余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王某明知余某有配偶而与其保持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并收受其赠送财物,其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故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全部返还。
以案说法
男方多次向情人微信账户转款的行为,系基于二人之间的婚外情关系而产生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妻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其妻有权要求情人返还丈夫向其赠与的钱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大竹律师事务所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大竹法律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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