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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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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是什么
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是什么
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陪审员主要是随机抽选产生。同时为了满足审判活动需要,也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但人数不得超过名额数五分之一。
一、选任方式
(一)随机抽选
1、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
2、产生候选人。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开展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建立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随机抽取拟选任人民陪审员人数5倍以上人员作为陪审员候选人。
3、资格审查。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关于陪审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对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4、征求意见。向通过资格审查的陪审员候选人告知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并征求其对担任陪审员的意见。
5、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按确定的选任名额数,随机抽选确定陪审员拟任人选。
(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1、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接受公民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
2、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求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区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3、资格审查。对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4、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陪审员拟任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