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概述
(一)定义
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学界认为因果关系包含两个层面,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和权利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所判断的是权利受侵害是不是因为受到侵权行为而发生;后者指权利侵害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损害赔偿的范围,即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界定行为人赔偿范围的问题。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也包含这两层含义,即先认定环境侵权行为与权利客体受到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承认这一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进而认定权利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其中,前者的证明往往会被法院用到因果关系推定这个证明方法,因此本文探讨的范围限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并不针对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在环境侵权范围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除了由于科学知识方面的不充分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本身就充满了复杂性,可能是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型因果联系,也有可能是复杂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型因果联系,还可能是这几种因果联系的混合。尤其是在以下几种情况因果关系往往难以界定。
1.补充因果关系。即只有数个侵权行为共同作用下,才会造成损害结果,而各侵权行为单独行为下均不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补充因果关系包括附加的补充因果关系和协同作用的补充因果关系。附加因果关系指各行为相加之后方引起权利侵害,比如甲乙单独排放的废水所含污染物均不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当两家工厂排放的废水汇流到附近的鱼塘后,则造成鱼的死亡;而协同作用的因果关系指数个侵权行为(甚至可能是无害的侵权行为)通过彼此间的相互作用如化学反应等才引起损害结果,比如一家工厂排放的铝尘以植物不可吸收的形式堆积在地表,之后相邻的化工厂排放硫酸,并与铝产生化学反应,在地表形成硫酸铝,从而对植物造成损害。补充因果关系的特殊情形就是最小因果关系。最小因果关系指的大量微小的原因共同引起了损害,而若只是单独来看这些原因,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是可以忽略的。在此种情形下,在认定事实构成要件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社会相当性理论 [8]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微小到可以被忽略。
2.累积因果关系。是指虽然是数个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实际上单个行为本身已足以引起损害了。也就是说,如果少了某一行为,依然会产生损害结果,只是在损害程度或性质上发生变化。这实际上是加害范围不明的类型。比如在上文提及的铝尘与硫酸形成硫酸铝,从而对植物造成损害,倘若该案件中是两家相邻的化工厂都排放了硫酸,实际上其中任何一家排放的硫酸都会与铝尘发生化学作用,只不过两家化工厂在因果关系中所占的比例不明而已。对于这种因果关系并不会影响到因果关系认定,只是会影响到赔偿问题。
3.替代因果关系。又称择一因果关系,是指数人的行为都能单独地都足以引起全部损害,但究竟何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不明确。比如,数家工厂排出污水致丙鱼塘中的鱼死亡。鱼死亡的结果实际上仅由其中一家或几家工厂排出的污水所致,但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无法确定究竟是哪家或哪几家工厂的排污行为所致。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侵权法的相关条例规定中,将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是由着环境破坏的行为,牵连着其他的一些行为以及造成了一些后果。那么这种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就需要根据执法工作人员实际的案件事例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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