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赛清仁,组长。
委托代理人:孙军,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林作才,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战玉坤,男,汉族,1949年4月16日生,农民,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韩译萱,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荣珍。
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江南村一组)因与被上诉人战玉坤之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战玉坤一审诉称:战玉坤所有的土地于2001年6月被通化市盛和药业有限公司征用后,征地补偿款已给付到江南村一组,江南村一组于2009年11月17日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被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盛和被征地人员(战玉坤就是其中一员),没拿到安置费,就拿11250元的,现给补每人33750元,包括各农户已去世的人,因组里现在资金不足,以后给予解决,但江南村一组资金不足的情况早已改变,战玉坤多次向组里请求,至今组里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江南村一组立即给付战玉坤101250元(包括战玉坤、其父战广文、其母战石氏每人33750元)征地补偿款。
江南村一组一审辩称:战玉坤所诉属实,同意给付战玉坤101250元,但是资金不足,现在没有能力给付。
一审经审理查明:战玉坤所有的土地于2001年6月被通化市盛和药业有限公司征用后,征地补偿款已给付到江南村一组,江南村一组于2009年11月17日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对土地被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盛和被征地人员(战玉坤就是其中一员),没拿到安置费,就拿11250元的,现给补每人33750元,包括各农户已去世的人,因江南村一组资金不足,以后给予解决,但江南村一组资金不足的情况早已改变,战玉坤多次向江南村一组请求,至今江南村一组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江南村一组立即给付战玉坤及其去世父母征地补偿款共计101250元。其父母共有四有子女,分别为:战玉坤、战玉连、战玉军及战玉石。战玉连、战玉军及战玉石均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母该土地补偿款的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战玉坤要求江南村一组立即给付战玉坤征地补偿款101250元,江南村一组同意给付战玉坤101250元,故战玉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规定,遂判决:江南村一组立即给付战玉坤人民币101250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江南村一组负担。
江南村一组不服一审判决,其上诉理由为:1.战玉坤已领取了安置补助费11250元,不应再得到安置补助费33750元。因通化市盛和药业有限公司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当时已经全部分配完毕。2.江南村一组代表作出的解决方案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战玉坤二审答辩称:江南村一组于2009年11月17日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合法有效,会议讨论的三部分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其中两部分人员已经发放完毕,仅剩被征地人员的没有发放。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另查明:2009年11月17日村民代表会议中确定的给付土地补偿款的人员中,农转非及出嫁的姑娘及嫁娶的儿媳等人员均已取得45000元的补偿款。
本院认为:江南村一组在一审诉讼中,对尚欠战玉坤101250元土地补偿款的事实无异议,二审否认该自认,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自认的证据,且2009年11月17日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均已落实,其主张该决议无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江南村一组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合计4640元,由上诉人通化市东昌区环通乡江南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 萍
代理审判员 王天华
代理审判员 王立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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