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担保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法院判决个人担责合同无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丁莉
村委会主任在村里施工的《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承包合同》担保人处签名担保,未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担保责任应由村委会主任个人承担,还是村委会承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担保人李某对工程承包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三分之一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8月,萍乡市湘东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萍乡某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协议书》。2020年12月,萍乡某建筑公司就萍乡市湘东区某村山体滑坡治理及水泥路面白改黑工程,与萍乡某材料公司签订《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就项目内容、承包范围、工程款计算和支付、违约金条款,均明确约定。李某为该村村委会主任,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工程竣工后,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689725元。萍乡某建筑公司和李某已付工程款326000元,尚拖欠萍乡某材料公司工程款3637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原告萍乡某材料公司与被告萍乡某建筑公司签订的《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并填写了其个人公民身份号码,虽签订该协议时系村委会主任,但未加盖村委会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委会提供担保需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该案担保未经过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法律效力无法及于村委会。同时,因被告萍乡某建筑公司无公路建设相关资质,故其与原告萍乡某材料公司、被告李某签订的《道路路面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本案中各方均有过错,被告李某自认为可以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特殊身份,掌握涉案项目的上级拨付资金从而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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