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持伞伤人,赔偿谈不拢?
中国法院网讯(王昕)打架斗殴,打赢拘留赔款,打输住院遭罪。大多数年轻人都懂的道理,这位老人却犯了糊涂。9月26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因口角发生冲突,持伞打伤对方头部的沈某,最终被判决赔偿伤者各项损失9000余元,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了单”。
张某和沈老汉的田地相邻,正值草莓育秧的季节,二人常在田间耕种,平时多有摩擦。2023年2月的一个雨天,李老汉发现沈某将多棵废弃草莓苗堆积在田埂上,影响了其正常耕作和通行,便要求张某清理,张某拒绝。平日里堆积的矛盾就此爆发,沈老汉情绪失控,一气之下,便拿起随身携带的雨伞殴打了张某头部、颈部,致使张某头、颈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2日,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
沈老汉则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七日(不执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出院后,张某向沈老汉要求赔偿,但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张某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沈某赔偿各项损失共16000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向辖区派出所了解案情,同时从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劝解双方,但双方情绪激动且矛盾尖锐,被告坚称自己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伤害,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多次均以失败告终。
开庭当日,被告辩称:本纠纷的产生是原告单方引起,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住院期间进行了非必要或无关的检查项目,且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均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不能正确处理与原告发生的纠纷,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存在过错,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书予以证实,故原告人身遭受损害的合理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路边堆放废弃的草莓苗,且没有正确处理好与被告的矛盾纠纷,导致被殴打,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该院综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结合鉴定意见,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案件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744.5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现该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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