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产可以代位继承吗?
遗嘱代表着遗嘱人对自己身后财产分配意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此规则应当以遗嘱合法有效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老陈与老婆婚后育有四子,但偏爱小儿子。老陈的老婆早亡后,老陈便提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留给自己的小儿子陈四一人。结果陈四因车祸意外离世,老陈因伤心过度,在几天后也不幸去世。老陈去世后,四兄弟开始处理老陈的遗产。这时候陈四的儿子陈小四拿出老陈的遗嘱,主张老陈生前意愿将房产留给自己的父亲,现在父亲死亡,应由自己代位继承房产,陈小四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了遗嘱后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当继承人死亡之后,被继承人没有再订立新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因此,本案中陈四去世,老陈的遗嘱已经失效,房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2可以根据遗嘱主张代位继承吗?
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根据遗嘱主张代位继承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可以另立遗嘱将遗产赠与该继承人对直系晚辈血亲或者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另立遗嘱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时,该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就可以通过代位继承来继承本应由已故继承人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3如果老陈先于陈四死亡,陈四可以继承整套房产吗?
不能。老陈的房屋属于老陈和老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伴死亡后,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在其老伴未有遗嘱的前提下应进行法定继承,即老陈与其四子各继承1/5,加之老陈的1/2份额,老陈能够处分的房产份额应该是7/10(1/5+1/2)份额才能作为郭某顺的遗产。老陈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处分归陈四,侵害了其老伴与其他儿子的相应房产份额,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但对于的份额部分处分有效。
4实务提示
对遗嘱人而言,在立遗嘱之前除了要注意遗嘱的形式要件须符合法定要求,更要关注其实质内容。遗嘱人该首先明确自己可以处置的财产份额,比如夫妻共有房屋、共有产权住屋等,仅能处分自己所有的份额,应注意析产。再比如多楼层的房屋,仅能处分自己所有的楼层,对配偶所有的份额和国家所有的楼层是不能处分的。一旦无权处分的财产出现在遗嘱中,这部分遗嘱当然无效。即使是经过公证的遗嘱。出现无权处分、未给特定继承人员留出必要遗产份额等可能会导致遗嘱法定无效的情况,其效力依然不能对抗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部分内容当然无效。当然,随着信托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条件的遗嘱人还可以采取遗嘱信托的方式安排生后财产。
参考判例:(2020)鲁02民终1667号、(2017)京0109民初6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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