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部分子女因赡养老人较多要求多分遗产,其他继承人不认可怎么办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孙先生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二被告以及孙某杰(2014年逝世,生前没有结婚,没有子女)系同胞关系。被继承人孙先生和被继承人周女士系夫妻关系,原告和二被告以及孙某杰与被继承人孙先生和被继承人周女士系父子、母子关系。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系被继承人孙先生、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孙先生名下。2004年12月2日被继承人孙先生因病去世,2014年5月18日被继承人周女士因病去世。继承人孙某杰2014年5月20日因病逝世,生前没有结婚,没有生育子女。
继承发生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原告和二被告之间发生争议,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认为,原告系被继承人孙先生和周女士的以及孙某杰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在生前均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依法继承的权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孙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房屋由我继承90%份额,房屋归我,给孙某鑫、孙某霖房屋折价款。理由是一、1988年我婚后一直和父母生活,父母生病都是我在照顾,父母晚年生病不能自理,我照顾非常辛苦,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孙某霖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们三个人平分。我也照顾父母。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孙先生、周女士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即孙某鑫、孙某君、孙某霖、孙某杰。孙某杰于2014年5月20日去世,未婚未生育子女。孙先生于2004年12月2日去世,周女士于2014年5月18日去世。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登记在孙先生名下。孙先生于1994年患病半身不遂。周女士于2005年摔伤胳膊,2011年至2014年多次因生病住院治疗。孙某杰也多次生病住院治疗住院治疗。
1.孙某君提交了孙先生、周女士、孙某杰医疗费单据、丧葬费发票收据以证明自己照顾三位并支付了丧葬费。
2.孙某君提交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孙某君、李某涵(孙某君之妻)自1988年结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父亲1994年中风后直至去世的10年间一直照顾。2004年父亲去世后,又承担起照顾周女士和孙某杰的责任。
原告和孙某霖对于父母、孙某杰生病住院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不能证明是孙某君全部照顾的,父母住院期间,都是三个人轮流照顾。邻居的证明信,不能证明什么问题。孙先生生病期间,周女士和孙某杰可以照顾。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由原告孙某鑫继承百分之二十份额、由孙某君继承百分之六十的份额、由被告孙某霖继承百分之二十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屋系孙先生和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先生和周女士生前未立有遗嘱,其继承人孙某鑫、孙某君、孙某君、孙某杰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孙某杰去世后,其继承孙先生和周女士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由于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和孙某君、孙某霖作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孙某君是否对三位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抚养义务。根据双方的陈述孙某君居住地点与父母较近。孙先生、周女士在生前较长一段时间都需要人照顾生活起居,孙某君提供了邻居证言证明此事项。孙某君提供了住院费、丧葬费单据亦可以证明该事项由其办理,原告和孙某鑫不认可费用由孙某君所出,对此未举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认定孙某君对三位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抚养义务,其应当具体分割比例,法院酌定为百分之六十,原告和孙某鑫各继承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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