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偷拍是否能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由于普通大众取证确实比较困难,再加上手机、录音笔等设备的普及,偷偷录音或者是录像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取证的重要的方式。当然,剧中朱朝阳他们无意之中拍下的张东升将岳父母推下悬崖的视频是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来使用的,那在民事诉讼中偷录的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效力能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
案例导引
原告李某、被告何某双方认识多年,双方有货物交易往来。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借信任进行交易。通过电话联系后原告把货物卖给被告,被告再把款项支付给原告。
2016年以来,原告与被告通过电话联系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多次向原告收购橄榄等货物,但双方均未对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做过书面约定。对于被告向原告所购买的货物,双方在交易时未书写购货清单以及做过结算,仅凭借信任完成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及其丈夫于2019年6月10日到被告家跟被告要账。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54567元,原告对此进行了录像、录音。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原告李某将被告何某诉到了法院,并且提供了结算单、发票以及录音等证据。
而对于这份录音证据的效力。被告认为,原告偷录的视频资料过程未经被告同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且该视听资料断章取义,没有连贯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意见
而法院则是认可了这份录音证据的效力,认为原告提交的光盘即视听资料来源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也属于证据的一种,且该视听资料能反映出被告向原告购买药材等货物,且被告认可差欠原告货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以及被告差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是原告偷录的,但是符合以下条件:1、录音证据是真实存在的,原告真实的使用设备录到了音频资料;2、录音材料的来源是合法的,不是通过绑架、胁迫对方陈述出来的,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3、录音的内容确实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反映本案的相应事实。4、该份视听资料可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在本案中该份录音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律师意见
综上,想要录音录像等试听资料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合法使用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录音录像来源合法,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谈话各方当时没有受到绑架、胁迫等限制人身自由和权利等情形。虽然是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但是没有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录音录像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录音录像是真实客观存在的,不是伪造与剪辑的,具有连贯性,双方身份明确,内容没有疑点,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据要能够与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反映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录音、录像虽然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这个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
4、尽量保留录音录像的原始载体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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