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荐读丨第一期
导语:
日拱一卒未有尽,功不唐捐终入海。
作为一群热爱民商事诉讼的律师,我们深信长期坚持阅读高质量的民商事学术论文是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路径。为此,我们精选相关论文,并附以关键词和摘要推荐给大家,以期共同精进。
01
总则
《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
作者:杨代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来源:《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
关键词: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 合同解释 漏洞填补 法律行为
摘要: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理论上只应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区别,无须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表意符号可能的意义范围之边界是狭义意思表示解释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界限。如果不存在相关任意性法律规范,则应进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此时,意思表示漏洞的外部边界所在之处是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在我国民法典中存在规范基础。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间存在模糊区域,其界限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左右滑动。可以适当扩大我国民法典第142条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空间,使之承担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部分功能。
02
物权类
《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的评析》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家》2021年第1期
关键词:担保合同 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 功能主义 形式主义
摘要:《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明确扩大了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将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形式纳入其中,为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之下的金融担保创新留下了空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与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制度的结合,《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为担保领域内物权法定的缓和提供了解释基础,进而为我国担保制度在形式主义基础上植入了功能主义的合理元素,这为统一的顺位规则奠定了基础,为担保权利的规范互用提供了契机。
03
合同类
《合同解释的三原则》
作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关键词:合同解释 客观主义 主观主义 体系解释 交易习惯 惯例
摘要:合同解释,绝对意思主义不可取,应该以客观主义为主,以主观主义为辅,这是我国应采取的合同解释的原则。在当事人各方对合同用语理解不同的场合,法院应以一个理性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为准,来探寻合同用语的含义。在双方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客观合理性标准来揭示合同用语的含义,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体系解释不但是解释法律的原则,也是合同解释的原则,所谓体系解释非合同解释原则的观点不符合实际。在参照习惯和惯例填补合同漏洞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习惯和惯例应当具有一定普遍性,习惯和惯例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符合其构成的行为规范,习惯与惯例必须适法,习惯与惯例应当是当事人各方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示排斥者,只有在合同载有“疑义条款”时,才可以运用习惯作为解释工具。
04
侵权类
《民法典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改进与适用方法》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
关键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则 改进 重点 适用方法
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在原《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的基础上有了重要改进。改进的重点,一是增加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三是调整侵权损害赔偿方法;四是扩大侵权损害赔偿范围。通过这些改进,实现了我国侵权法从民事责任法向债法属性的回归,实现了侵权责任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保护请求权的分离,使我国侵权法的损害赔偿规则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权利损害。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以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理论基础为依据,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补救。
05
婚姻家庭继承类
《夫妻债务规范的诉讼实施——兼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的衔接》
作者:任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2020年第12期
关键词:夫妻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 析产诉讼 占有推定 债权人撤销权
摘要:民事诉讼是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机制。《民法典》第1064条在我国既有实体法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诉讼法角度观察,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将生成两类诉讼标的,即家庭法视域下的"夫妻共同生活"和财产法视域下的"夫妻共同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存在实体法上家事代理权和诉讼法之法律事实推定两种诠释方案。从一次性解决纠纷角度出发,考虑到日常家事代理的适用风险,宜将其定位为法律上事实推定。"夫妻共同行为"并非新标准,而是对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债法规则中相应请求权基础的重述,意在提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兼顾财产法和家庭法规则。证明责任倒置不仅无法解决"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难",反而加剧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的道德风险。随着"证明难"的缓和甚至根本解决,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不应扩及夫妻共有财产中债务人之潜在份额甚至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这同样是《民法典》第1066条的题中之义。作为析产之诉的替代,可考虑引入强制执行中的占有推定并用足债权人撤销权。只有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协调配合,才能在婚姻保护的基础上兼顾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并最终落实《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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