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期限是多久,有什么法律依据?
一、管辖权异议申请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笔者接受该案后,也想过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鉴于以上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还存在其他程序上错误,综合考虑后,笔者在二审阶段也没有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法律依据?
首先,民事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条中并没有规定期限。笔者的理解是,法院只要发现自己受理案件是错误的,应赋予其认真改错的权利,而不应用时间期限来限制其改正错误的机会。正如俗话说的,有错就改是好孩子。
其次,民事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义务,法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全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
再者,民事法第179条第7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也就说,若法院在答辩期满后不再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法院确实是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的,作出了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案。
具体到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若法院拒绝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程序上的错上加错;若当事人再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在二审阶段提出发回重审,或者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这都为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
从上述提到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期限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当申请人提出申请之后,法院也需要就申请开始审查,若是异议真的成立,相关法院则需要将案件进行移交,移交到管辖区范围内的法院进行审判。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阳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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