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立案標準
危害國防利益罪2.31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條 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擾亂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擾亂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採取暴力手段的;
(五)擾亂重要軍事管理區秩序的;
(六)發生在戰時的;
(七)其他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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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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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概念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部門向公民發出應徵服役通知,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部門的應徵,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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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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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指明知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