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認定時,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不構成犯罪。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處罰。
(二)區分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兩罪在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軍事管理區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軍事管理區,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非軍事管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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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界限二者對象相同,行為亦有某些相似,如都可能提供住食場所、財物等,因此,容易發生混淆,但兩者還是有着本質的區別:(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本罪意圖在於使其受到窩藏,即逃避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查找;而後者則是為了使用逃離部隊的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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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量刑標準
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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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的認定
區分戰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罪與非罪的界限: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服兵役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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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軍人逃離部隊是違反軍紀軍法的行為,仍然煽動其逃離部隊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其動機可多種多樣,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