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危害國防利益罪2.41W
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後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必要;而後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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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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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概念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戰時兵役部門向公民發出應徵服役通知,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部門的應徵,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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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立案標準
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三次以上的;(二)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三)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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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二)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指明知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