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備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築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電力電纜等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其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具體包括髮電設備、供電設備等。所謂正在使用中,是指電力設備經過驗收以後,正式交付使用或投入使用。處於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和未交付、投人使用的電力設備以及報廢、廢置不用的電力設備,就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對其進行破壞也就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破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現為作為,如採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壞電力設備,在電力設備中摻放雜物,毀壞電力設備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電力設備等。在少數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如對電力設備負有維修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檢修電力設備期間,發現重要部件異常或出現故障,有毀壞電力設備的危險,卻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險的發生,其客觀行為方式就是不作為。
(3)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以危害公共安全,必須根據破壞的具體對象、破壞的具體部位和破壞的方法以及破壞的具體損害程度等來綜合分析認定。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的,即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壞行為輕微或者破壞電力設備的次要部件,不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破壞電力設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為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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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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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13號(201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3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為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