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立案標準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3.31W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 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 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 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四)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概念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指違反國家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的認定
一、與非罪的界限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應注意以下兩點:(1)行為人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以偽造的貨幣換取的貨幣數額大小。如果數額不大的,則不構成犯罪。(2)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如果行為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進了偽造的貨幣或者以偽造的貨幣換取了貨幣,其...
-
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三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
-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概念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