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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有哪些?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非證券業內人員不構成本罪主體。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刑法修正案》增加了期貨合約的誘騙行為,其他同刑法。本罪為結果犯,造成嚴重後果的才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所謂提供,是指將虛假的有關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故意傳播或擴散。既可以提供給個人,又可以提供給單位;既可以是當面口頭提供,又可以不面對他人而採用書面、影視、計算機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單個地提供,又可以成羣成批地提供。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須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且必為虛假的信息。如果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無關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虛假的信息,則不構成本罪。至於虛假信息的來源,既可以是自己編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編造的,但來源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偽造,在這裏是指按照證券、期貨交易記錄的特徵包括形式特徵如式樣、格式、形狀等內容特徵,採用印刷、複印、描繪、拓印、石印等各種方法,製作假交易記錄冒充真交易記錄的行為。

所謂變造,是指在真實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通過塗改、剪接、挖補、拼湊等加工方法,從而使原交易記錄改變其內容的行為。

所謂銷燬,是指將證券、期貨交易記錄採用諸如撕裂、火燒、水浸、丟棄等各種方法予以毀滅。

所謂誘騙,是指採取提供虛假的信息或將交易記錄加以銷燬的方式,以對投資者進行欺騙、引誘、誤導,從而騙取投資者信任使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

本罪為結果犯,只有因行為人的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後果但不是嚴重的後果,都不能構成本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是屬於非法獲利,並且屬於詐騙行為的一種罪行。對受害者的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這種行為往往會導致非常嚴重的社會效應。所以針對於這種行為,我國是進行嚴厲打壓,並且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嚴厲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