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的認定
一、區分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
擅離軍事職守罪與逃離部隊罪都有擅自離職的表現,在定罪上可能發生混淆。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擅離軍事職守罪侵害的是軍隊的指揮和值班、值勤秩序,行為人所違反的是指揮和值班、值勤人員的特殊職責要求,而逃離部隊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為人所違反的是現役軍人依法服兵役的職責要求。
2、擅離軍事職守罪只能發生在指揮和值班、值勤過程中,行為人離開了特定的崗位,而且造成了嚴重後果,但並不要求行為人離開了部隊,而逃避部隊罪可以發生在任何時候,行為人必須離開部隊,但並不要求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後果。
3、擅離軍事職守罪的主體是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而逃離部隊罪的主體是任何現役軍人。
4、擅離軍事職守罪是過失犯罪,而逃離部隊罪是故意犯罪。
行為人在擔負指揮工作或者在值班、值勤時逃離部隊的,從形式上看只實施了一個逃離部隊的行為,實際上他是先實施了擅離職守的行為,而後又實施了逃離部隊的行為。因此,其前後兩個行為如果分別構成擅離軍事職守罪和逃離部隊罪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區分擅離軍事職守罪與戰時臨陣脱逃罪
這兩種犯罪在脱離崗位不履行職責上有相似之處,但構成要件有所不同。後者沒有犯罪主體的限制,而前者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後者限定為戰時,前者平時也可以構成,戰時則是加重處罰的條件;後者不要求造成具體的危害後果,前者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後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過失犯罪。如果在具體案件中出現犯罪競合現象,如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面臨戰鬥任務時而逃離崗位,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戰時臨陣脱逃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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