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的認定
瀆職罪2.91W
枉法仲裁罪認定標準:
(1)行為人須是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
枉法仲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其它人員不能構成本罪。
(2)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
(3)行為人具有枉法仲裁的行為。
枉法仲裁罪的一般行為表現是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且情節嚴重。
(4)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仲裁活動和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枉法仲裁罪的客體是正常的仲裁活動和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量刑標準
1、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
-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量刑標準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具有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負有招收公務員工作的主管人員以及有關負責具體招收工作的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教育部門中主管和負責招生工作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具體工作人員等。(二)主觀方面本...
-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立案標準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