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使用税減免規定如何?
人們對於土地的使用權,所有權的歸屬應該是有一定的瞭解的,土地的所有權始終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但是個人和單位則享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國家將土地使用權賦予給人們是有條件的,人們在土地上收益,使用是要繳納一定的税費的。那麼浙江省土地使用税繳納標準如何?
一、浙江省土地使用税規定
1、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波除外),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充分發揮税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快“騰籠換鳥”步伐,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2014年度起在全省範圍內(不含寧波,下同)全面開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在全省範圍內所有行業納税人統一實行分類分檔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除納税人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公益事業、承擔政府任務等情形可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税、國家政策性優惠可繼續執行外,停止執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發的其他各項城鎮土地使用税優惠政策。
2、房產税減免可參照分類分檔的城鎮土地使用税減免原則執行。參照執行的地區,除納税人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公益事業、承擔政府任務等情形可減免房產税、國家政策性優惠可繼續執行外,停止執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發的其他各項房產税優惠政策。
3、 由各市、縣(市、區)政府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07]50號)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自行研究確定土地等級劃分級數、範圍和適用税額標準調整與否及調整方法。
4、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事項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2]153號)的有關要求實施。
5、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科學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税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工作平穩順利推進。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閲讀,相信大家對與土地使用税減免政策的規定有了初步的瞭解,對於實施減免政策的對象,應該是受到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經濟損失嚴重的,或者從事一些公益事業的,或者從事政府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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