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人每年都要交城鎮土地使用税嗎?
公民的權利義務從來都不是獨立存在的,就以土地使用來説,土地使用者在擁有土地使用權後就可利用所有權內的土地進行獲益,而獲益的同時需要到税務局繳納土地使用税。雖説每位土地使用者都有繳納土地使用税的義務,但是對於土地使用税繳納的時間很多納税人都不是很清楚。那麼納税人每年都要交城鎮土地使用税嗎?要想回答此問題,就得先對其税收政策有大體瞭解。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是否每年都要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
第三條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第八條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因此,只有有應税土地,土地使用税每年都要繳納。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繳納規定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2、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規定: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税按年度繳納的,只有應税土地才需要每年按時繳納,故而對於納税人每年都要交城鎮土地使用税嗎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你不知道自己所有權內的土地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不妨在申報税務的時候問清楚或者直接到當地税務機關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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