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對本省的經濟發展跟財政收入有着至關重要的聯繫,而且在同一省市的不同地區的土地資源就形成了在因土地獲取的收益是有着較大的差異的,因此國家也是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決定向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徵收土地使用税。不過實施辦法還是由本省政府自己決定的,我們下面要了解的主要是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税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
第三條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為納税人;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實際使用人或佔有人繳納。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税具體適用税額依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適用税額標準計算徵收。
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以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佔用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而土地使用權屬資料齊全的,以土地管理部門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缺少土地權屬、面積資料的,由納税人申報佔用土地面積,以地方税務部門核實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適用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土地等級發生變化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整其適用税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七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下列土地免徵或緩徵土地使用税:
(一)學校、科技館、科普館、博物館、圖書館(室)、文化館(站)、美術館、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單位的自用土地免徵;
(二)經民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認定的社會福利單位和安置殘疾人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單位用地免徵;
(三)免税單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免徵;
(四)廉租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免徵;
(五)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緩徵。
第八條 應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劃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部門根據土地的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免税土地改變土地用途,改變後應當納入應税範圍的,從改變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部門徵收。納税人不論是否獨立核算,均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5月、11月為徵收入庫期。
土地使用不滿一年或享受免税期滿恢復應税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換算計徵。
第十一條 納税人應當在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土地使用手續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部門報送土地權屬、面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有關資料,並辦理申報登記。
土地使用權變更的,轉讓、受讓雙方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持有關資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務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該實施辦法當中甘肅省人民政府並沒有具體的就對土地使用税制定相應的標準,甘肅省還是要求在本省和下屬的市縣級地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將土地詳細的進行分級以後,然後再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徵收土地使用税標準,但是最終必須要報批到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才能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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