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土地使用税計算時間點?
按照規定,取得城鎮土地使用權的企業,是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納税義務。各地在土地使用税上面執行不同的徵收標準,這個和城鎮規模有關。對於企業而言,不要錯過納税時間,否則可能被處以滯納金。那麼,如何確定土地使用税計算時間點?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如何確定土地使用税計算時間點?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納税人取得的土地屬於城鎮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税額繳納土地使用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規定,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綜上所述,通過出讓及轉讓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的,如果合同中約定土地交付日期,則受讓人應當在約定日期的次月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則按照合同簽訂日期確定土地使用税計算時間點,受讓方在合同簽訂的次月申報土地使用税。在申報方式上面,納税人可以選擇網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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