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在市縣鄉鎮使用土地的,無論單位還是個人按照法律規定都必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而且對於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時,按照規定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到指定地點繳納即可,如果不按規定的時間繳納,就有可能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的滯納金。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佈)第九條規定:“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2、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徵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徵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1)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城鎮土地使用税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納税人使用的土地屬於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納税。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以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税務局確定納税地點。
二、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税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納税人使用的土地屬於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納税。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以內,納税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税務局確定納税地點。
對於不同的土地例如耕地、商品房或者是出讓方式獲得等等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是不同,國家對此有專門的法律條文規定,可以根據自身的土地選擇合適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同時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時一般都是在土地的所在地繳納,繳納的金額是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税額以及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計算的。
-
自來水地土地使用税要繳納嗎
一、自來水地土地使用税要繳納嗎自來水地土地使用税要繳納。只要是建設佔地,就必需繳納一定金額的土地使用税,這和開發者是誰以及開發的是什麼項目並沒有必然的聯繫。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
-
上海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標準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
-
土地使用税實際交付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税實際交付規定是什麼?土地使用税實際交付規定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和時間來繳納土地使用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
-
土地使用税成都2021標準是什麼?
在我國,很多領域的買賣交易或者收入都需要向國家進行繳納相應的税費,其中我們最熟悉的就是我們每個月用人單位下發給我們的工資就需要進行向國家繳納税,除了我們的工資需要繳納税,土地的使用權也是需要向國家繳納税的,因為每個地方的經濟條件不一樣,所有土地使用權要...